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学校独立设立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和报告,重大事项向校党委报告。
审计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的变动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学校党委、行政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校办、组织、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及协调、处理审计的具体事项。
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或兼职有关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证人员数量和结构合理。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法律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第十条学校党委、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支持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与内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保障人员数量和结构的合理。
(四)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预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质和服务采购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使用,建设工程、资产管理等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十)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事前主动向审计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数字化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以及所属单位(部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实施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协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在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做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其余的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协管校长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如:召开会议、传阅报告、网上通报等)在一定的范围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审计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书面意见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向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3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五章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上级或者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上级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常信院审〔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