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且任职一年以上(含)的各单位(部门)及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一)各教学部门、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或虽未明确主持工作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负有签字报销职责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负责人;
(三)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国有资产,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一般每届任期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经济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因岗位变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
(二)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三)在资金、工程、资产、采购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连续任满三年;
(四)学校认为必须要审计的。
第七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证实施审计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校党委、行政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共同担任组长,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及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纪检、组织、人力资源、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九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审计处
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建议审计名单;审计处将建议审计名单征求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经联席会议核准后实施。
被审计干部遇到特殊情况(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需终止审计的,由审计处商纪检、组织等部门,提出建议报联席会议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推动所在单位(部门)事业发展情况,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处置及使用效益情况,部门内部各种(办公用品、耗材及服务等)采购情况;
(五)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部门涉及经济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六)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执行和效果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贯彻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风险管控等内部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对下属企业的监管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加强对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以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同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是:
(一)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和所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进场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在校园网上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举报电话等;
第十八条被审计干部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纪要,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考核检查结果,经济合同,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技术文档等;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审计组通过检查资料、盘点实物以及询问访谈等方法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做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或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办公室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应由学校纪检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根据不同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规章制度、绩效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如:召开会议、传阅报告等)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纪检、组织、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管理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须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通报)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所在单位(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及组织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常信院委〔20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