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具体包括:
(1)上级部门对学校组织实施审计的整改工作;
(2)学校审计部门及审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部门及下属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整改工作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审计部门对二级单位的审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范畴,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或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上级部门或学校审计部门及委托审计部门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为学校二级单位的,其整改报告还须报分管校领导核准。对整改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在审计整改报告中说明原因,明确后续整改方案及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拟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积极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1.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整改“回头看”。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2.组织部门负责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3.纪检部门负责核查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并负责督促审计整改及落实情况,尤其是加强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的督查。
4.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开展专项财务检查、资产专项督查工作。
5.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部门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室牵头审计整改并负责对外报告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由上级审计部门最终确认。
第十条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对各党总支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学校通过校园内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学校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